筆者走訪了長春40多家中高檔小區,這些小區管理者目前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物業管理成本的上升。就保安而言,2003年保安的工資每月為650元—800元。但目前卻飆升到1,200—1,800元,而保安人員的人工成本是整個物業企業投入最大的一項,再加上其他的投入,物業企業的經營更是舉步維艱。因此,提升物業費價格就成了這些企業的迫切希望,但是,上調卻面臨著許多的限制。來自業主的分歧當前,往往有這樣的現象——一旦物業公司...
我們是被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風格、自然環境與和諧的鄰里環境所吸引而不僅僅是因為我們有錢。我們有義務維護我們家園的物業價值、自然環境以及和諧的鄰里關系,哪怕是損失一些自我的個性。 我們都明白,置業的目的是實現美好的生活和創造自有房地產的文化附加價值; 我們都明白,實現自己自由生活的最佳途徑是給別人自由,其中也包括別人反對我們的自由; 我們都明白,而且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并愿意接受...
日前,一起在物業管理和法律界鬧得沸沸揚揚的關于“欠費業主狀告管理部門違法取消其業委會委員候選資格”的官司,一審以業主獲勝告終。雖然目前該案二審尚未開庭,但其在法律方面的示范意義卻是相當深遠的———它告訴我們,即便是業主在某些問題的處理方面存在瑕疵,他的民主權利也不容剝奪,任何行政干預都不能背離法律。案例回放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天源大廈小區業主組建籌備會在對原業委會進行改選過程中,業主李某因拖欠管理...
處理好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關系是物業管 理活動中永恒的話題。由于物業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怯律關系復雜的綜合活動。牽扯到房屋、土地、環境、人與物、人與人等錯綜復雜的關系,加上地區的不同,城市的不同,業主的不同等許多差異,形成了物業管理活動本身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現階段國情與現行法律框架下,在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經濟利益存在差異上,出現問題,產生矛盾與糾紛是在所難免的。許多問題和矛盾的出現,不能完全...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十項權利: 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 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以業主委員會...
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開發商沒有權利召集成立業主會。對于有未售出房屋的開發商,可以作為籌委會成員參與業主會的成立工作。
目前,多數業主對參加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積極性不高,他們根本認識不到,自己居位的小區除了專有部分所有權以外,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的權利。退一步講,即使認識到了也參與進來了,但現行的法律法規都缺乏具體操作層面上的指導,如業委會的經費來源,業委會如何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有的業委會不能真正代表大多數業主的利益,個別成員甚至把個人利益置于業主共同利...
業主身份,是物業的特定權利人享有《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上賦予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法律主體資格。一般情況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地產權利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為業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物業管理實務中就存在著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明、職責不清、運作不規范等問題,致使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物業管理公司處于強勢地位,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常常發生損害業主合法利益的情況,這種狀況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物業管理朝更高水平發展的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使業主委員會走出這種法律困境,更好的發揮其在業主自治中的應有作用,成為我們必須共同面對并加以解決的一個課題。 困境一:業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