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約定只能經營燈具、家具,承租人卻擅自轉租給他人開發廊、游戲廳,結果被房主告上法庭。12月14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解除原告姜某與被告尤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被告在2010年9月30日前騰空租賃房屋返還原告。
2006年8月24日,原告姜某與被告尤某簽訂租賃協議書,約定原告將其臨街面商居樓房第二層租給被告經營,被告在租賃期間只能經營燈具、家具行業,不可經營卡拉OK、發廊、迪廳、游戲廳及其他任何違法行業,不可在該房從事賭博等違法行為,也不可擅自轉租他人,租賃期從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年租金1.1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房屋給被告使用,被告亦按約定在該房經營家具業務。2008年3月23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租賃期限延至2011年4月3日,年租金1.2萬元,1年給付1次,其余條款不變。2009年10月,原告發現該出租房內在重新裝修,搬入了多臺游戲機,經了解,該房屋已轉租他人,且準備開辦游戲廳。原告立即與被告交涉,要求其嚴格按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物。經多次交涉未果,為此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及時騰空租賃房屋返還原告。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姜某與被告尤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合法有效。該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期間只能經營燈具、家具行業,不可經營卡拉OK、發廊、迪廳、游戲廳及其他違法行業和從事違法行為,不可擅自轉租,這是雙方的合意行為,其條款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應當嚴格遵守。被告尤某在其租賃期間,擅自將原告的出租房轉租給他人且用于經營游戲廳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返還房屋,其訴請于法有據,應當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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