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室的崔老太家臥室漏水的原因,到底是602室衛生間滲漏還是602主臥室陽臺西封墻存在滲漏水條件,連鑒定結論都沒有給出明確的回答,那么,502室的損失由誰來賠償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根據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原則,在無法確認實際侵害人的情況下,基于對受害方的保護,日前作出樓上業主林先生和所在上海易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樓下崔老太房屋裝修損失及修復費合計3434.37元,并駁回崔老太要求獲賠精神損害費等訴請的一審判決。
崔老太住502室,林先生住602室,系上下鄰居。2005年7、8月間及2006年7、8月間,崔老太家主臥室頂板多次發生滲漏水,造成裝潢損壞及物品損壞。崔老太認為造成漏水的原因是因為林先生改變了房屋結構,將臥室的一部分改成衛生間導致滲漏所致,遂將林先生和物業公司訴至法庭,請求判令賠償房屋裝修損壞及修復費4000元,吊燈及床上用品損壞費3000元,并賠償因患風濕性腰痛、關節痛的精神損害費2000元。
崔老太訴稱,林先生購房后其未經物業管理部門及房屋管理部門的同意,擅自改變了房屋的結構,將其中的一間臥室的一部分改成衛生間,致使2005年8月至2006年夏季期間,多次使其衛生間的水滲漏到樓下的臥室內,造成臥室的房頂、墻壁裝修被破壞,吊燈、床上用品嚴重損壞、受潮,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由此還導致自己患上風濕性腰痛、關節痛,給自己的肉體、精神帶來極大痛苦。
林先生辯稱,崔老太所述均非事實,不同意訴訟請求。他列舉了一系列事實。自己購買的是二手房,買房后僅僅是在裝修的時候將原衛生間縮小,還將浴缸改為洗臉盆。購房后對房屋進行了精心裝修,對地坪做過整體復合防水處理,即使房間內發生大面積積水也不會發生向樓下房屋滲水的現象。從崔老太提供的照片來看,可以推斷水是從房屋頂部從右向左滲入的,而右側是大樓的西墻。崔家屋頂漏水都是發生在暴雨之時,平時并不發生滲漏。綜上,崔家房屋頂部發生滲漏的原因可能在于大樓西墻存在裂縫,導致夏季暴雨后雨水內滲,在樓面預制板的接縫處下滲導致502室房屋頂部及西墻面損壞,因此,崔家滲漏與自家無關。
物業公司辯稱,沒有證據能直接認定崔老太房屋滲漏是由于西封墻滲漏造成的,崔家房屋發生滲漏與其無關,不應該由其承擔責任。
經崔老太申請,法院委托對502室主臥室滲漏水原因進行鑒定。結論有三:一是502主臥室頂板、東西兩側墻面存在滲漏痕跡;二是602室南衛生間存在滲水條件,可導致502主臥室滲漏;三是602主臥室陽臺西封墻存在滲漏水條件,可導致502室主臥室滲漏。鑒定結論提出的修復方案中,修復費用為1934.37元。
對此鑒定結論,物業公司和林先生均認為,檢測報告無法確認到底是602室南衛生間滲漏還是602主臥室陽臺西封墻存在滲漏水條件造成502室主臥室的滲漏,故仍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此外林先生還提出502室主臥室發生滲漏的時間都是發生在大雨期間,故602主臥室陽臺西封墻存在滲漏水條件造成502室主臥室的滲漏的可能性更大。
法院認為,林先生作為602室房屋產權人,應對其房屋內的用、排水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以確保不對相鄰方造成損害。物業公司作為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負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據檢測報告,602室南衛生間及主臥室陽臺西封墻存在滲漏水條件,均可導致502室主臥室滲漏,由此可以確認林先生和物業公司違反了上述義務,其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根據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原則在無法確認實際侵害人的情況下,基于對受害方的保護應當由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數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林先生和物業公司未能向本院舉證其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對崔老太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崔老太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崔老太吊燈、床上用品損失,因發票均已遺失,為了降低雙方損失及避免訟累,故不再評估,經現場查看,酌定為1500元。
至于崔老太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相關依據,不予支持。另,崔老太取得修復費后,若按修復方案進行維修,林先生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