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農村地基可以繼承嗎?最新看到很多人都在問這個問題,特別是在一些剛發生洪災或地震后的農村,父母在災難中去世了,什么都沒有留下,只有家里的一塊地或者一間房。那么,他們是否可以繼承家里的這塊地呢?答案是否定的!
農村地基,也就是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繼承的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所以不能直接提出繼承農村的宅基地。
地基上面的房屋可依法繼承
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想要繼續使用農村地基,只能先繼承地基上的房屋,并且繼續使用這塊地基,并且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規定,向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原來地基上面的房屋滅失后,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地基。只有當地基上面的房屋存在是才可以主張繼承該房屋并使用該地基。
農村地基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分割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雖然基于“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了房產后,取得了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不能認定為宅基使用權是遺產的范疇。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體現的特定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
為什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非個人財產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小編提醒各位:不要以為父母留下來的一切東西,子女都可以順理成章的繼承,講農村父母以前居住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推倒重建的行為,法律上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