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生效。遺囑的執行,是指遺囑人死亡后,由特定人按照遺囑人在有效遺囑中表示的愿望而最終實現遺產的轉移。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執行。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遺囑人沒有指定執行人,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的地位參加遺囑的執行。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
1、掌握遺囑內容;
2、清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
3、管...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是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的具體體現,是由遺囑執行人的任務所決定的。我國繼承法上對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未作明確的具體規定,但從司法實踐和遺囑人完成其任務的需要來看,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應有以下幾項:
①查明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②明確遺囑人以遺囑方式所加以處分的遺產范圍、價值,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③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④清償債務。
⑤按照遺囑...
因為繼承范圍過窄,導致無人繼承的情況越來越多,在無遺囑又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即成為“絕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而這無疑損害了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或撫養關系的其他人的利益。”
法學專家表示,由于人們的生育觀念和國家的人口結構逐漸發生變化,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日趨簡單,尤其是近年來“丁克家庭”和失獨家庭已經成為必須面對的社會問題,如果不對繼承人范圍進行調整...
有遺囑能力的人生前可以設立遺囑處分其個人財產。所謂遺囑能力,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訂立遺囑、自己財產的資格。這種訂立遺囑的資格不是任何公民都具有的,根據公民是否具有遺囑能力,可以將公民分為兩類:一類是有遺囑能力的人,另一類是無遺囑能力的人。
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
王某早年喪妻,有一子王甲結婚后在外地工作,另有一女王乙結婚另居。王某有兩處私產房屋,一處王某自己居住,另一處對外出租。1999年8月,王某自書遺囑,由王甲繼承王某現居住的房屋,王乙繼承對外出租的房屋,簽字蓋章后交給王甲和王乙各一份。
2001年3月,王某的外甥胡某與妻兒遷到王某所在市,借住在王某家中,雙方相處融洽。2002年6月,王某患病,胡 某與王乙共同負擔了全部醫療費用,胡某和妻子還經常到醫院照顧王...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據此,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得為其保留必要份額:
(1)必須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即應當屬于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繼承人有順序上的限制,因此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繼承權。只有取得繼承權的遺囑人才有義務在符...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案例:甲,女,未婚,無業,四十余年來一直依*她的姐姐和姐夫生活,并幫助料理家務。1988年和1989年,姐姐、姐夫相繼去世,夫婦生前曾邀請親友作證共同立下遺囑,言明兩人死后家具、什物等遺產由甲繼承。
甲的姐姐、姐夫生有子女五人。夫婦倆死后,五名子女提出,他們是父母遺產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據此,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得為其保留必要份額:
(1)必須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即應當屬于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繼承人有順序上的限制,因此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繼承權。只有取得繼承權的遺囑人才有義務在符...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遺囑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由人民法院具體確認.如果當事人對口頭遺囑沒有爭議,不發生繼承糾紛,法律沒有必要追究口頭遺囑的效力,如果發生糾紛,則應由主張遺囑無效的人提出遺囑人于危急情況解除后死亡的證據,而由主張遺囑有效的證明遺囑人不能另立遺囑.于此情形下,人民法院確認遺囑人應當并能夠以其他立遺囑卻未另立遺囑而死亡的,應視為被繼承人未立遺囑,裁決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