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錢先生工作穩定,小有積蓄,準備購置房產。但上海市區房屋的高價位讓錢先生“退避三舍”,經過多番比較后,他決定在寶山“安營扎寨”。但跟著中介看了多處房屋后,不是房型不夠滿意,就是房價仍然超過自身預算。最后,終于在某小區尋到一戶滿意的房屋,而且比市場價低了不少。于是2009年10月11日,錢先生毫不猶豫與房主孫女士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該協議約定,該房產總價款為96萬元,簽訂本協議之日,買方向賣方支付2萬元定金,雙方于2009年10月28日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貸款合同,原告付清首付款40萬元,其余房款56萬元以貸款形式支付。正當錢先生為自己買到便宜房興奮之余,突然從該房產鄰居處得知,該房產已被查封。錢先生又從他人處得知孫女士在外已是負債累累。于是,錢先生放棄了購買該房產的幻想。
2009年11月,錢先生向寶山法院起訴要求孫女士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并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合計8000元。
在庭審中,孫女士辯稱,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之前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了,但其本以為自己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讓對方申請解除查封的,因此才敢與錢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后因協商不成,房屋繼續被查封,現僅同意將2萬元定金返還錢先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女士在明知系爭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與錢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導致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其顯然存在違約行為,故應雙倍返還定金計4萬元。關于錢先生所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因錢先生未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已超過定金賠償的數額,故對于錢先生要求孫女士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孫女士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中錢先生和孫女士之間的糾紛是非常常見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之一。本案中,房東孫女士刻意隱瞞房產被查封的事實,導致該房產買賣交易最終無法進行。孫女士也最終為自己的欺詐行為承擔了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律師在此鄭重提醒廣大購房者:在簽署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和正式買賣合同之前,務必先去擬購房產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對擬購房產進行產權調查,查清擬購房產權屬狀況和其他相關信息,以確保擬購房產是一套“干凈”的房產,這樣才能租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