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統計,物業管理案件2002年為194起,2004年為1895起,2005年為2713起。其中,為追繳欠費而起訴的案件數量占99.6%,對于通過訴訟方法追繳物業管理欠費現象,筆者提出一些粗淺看法:
第一, 訴訟只是無奈之舉。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已經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訴訟只是無奈之舉。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已經依據物業服務合同付出了勞動,卻不能依據合同得到勞動酬金,采用訴訟的方法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的合法要求,對此無可厚非。但是,訴訟的過程需要物業管理公司額外投入大量人力和時間。即使勝訴,也僅僅是追回了依據合同本就應當得到的勞動報酬,物業管理公司卻因此增大了管理成本,仍然是輸家。這樣看,要么物業管理公司加大成本去訴訟追款,要么超過訴訟時效放棄企業的合法權益。通過訴訟追繳欠費,實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無奈之舉。
第二,注意訴訟過程中與業主的聯系。物業服務屬于連續服務,案件終結之后,相關方還要彼此接觸。所以,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制度,使訴訟代理人與物業管理員之間保持持續有效的溝通。在訴訟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不能與業主中斷聯系,尤其是起訴業主欠費的案件要特別注意。例如:訴前物業管理公司應有明確催繳的提示,有物業管理公司征求意見的表示,有律師催告信函,使業主接到開庭通知時不感到驚奇或意外;同時訴前還要核準業主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和杜絕出現差錯。案件訴訟一般需要一個過程,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有條件將在審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通報物業管理員,以便核實情況,掌握證據。如果認定服務中確有瑕疵,物業管理員也有時間彌補和糾正。這樣既可以完善和改進服務,也有利于訴訟案件的盡早終結。法院判決后,物業管理公司無論勝訴或敗訴,均應認真分析參考法院的裁決意見,查找管理和服務中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案件重復發生。
第四, 降低追繳欠費的訴訟成本。其中包括減少訴訟和方便訴訟兩方面內容。減少訴訟,就是在絕對保護業主隱私的前提下,擴大對有效判例的宣傳,對欠費業主進行耐心解釋,舉案說法,舉一反三,以期達到不經過訴訟即可要回欠費的目的。方便訴訟,就是物業管理公司建立訴訟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注意收集保存相關記錄和證明,充分發揮證據證明在類似案件審理中的作用。同時,定向培養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努力減少對追繳欠費訴訟的重復投入。
第六, 北京城市開發望京實業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