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何某某
1997年6月,上訴人何某某購買了世紀廣場8和719兩套相鄰住宅。世紀廣場是深圳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開發的一棟16層商住樓,其中1――2層為商場,30016層為住宅。1998年1月何某某?幾天幾夜雇主動性 某某物業管理公司申辦房屋裝修,同時根據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交了押金。當時,何某某在申請表中注明要打通兩房之間的隔墻。物業管理公司認為,業主在裝修時打通兩房之間的隔墻會影響大廈的整體結構,沒有批準這一申請。何某某認為物業公司無權,強行打通隔墻,并加寬了718房的門戶。裝修完畢后,何某某將兩房注冊為深圳華隆物業配套設備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并開展業務。
某某物業管理公司認為何某某的做法影響了大廈結構,改變了住宅功能,所以決定沒收其裝修押金,并要追究房主的相應法律責任。雙方因此矛盾激化,何某某煽動其他業主另立業主委員會,帶頭阻止廣場垃圾池的建設,甚至指使他人破壞廣場的公用設施,還肆意詆毀物業物寶天華聲譽。
物業公司遂于1999年3月一約訴狀將何某某告到南山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復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責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186000元。此案成為全國第一宗物業管理公司告業主案。
何某某及其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答辯稱,何某某所購買的房產為框架結構,商住性質,改建裝修不會對該樓的安全造成影響,因此不構成違章改建,破壞結構和違反使用功能。何某某承認自己組織集會、散發傳單的行為,稱這是代表業主合法投訴,沒的失實,不存在賠償經濟損失和名譽權損失的問題。
南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房產的使用和裝修均應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原告作為世紀廣場的物業管理者,有權對被告所購買的房產行使管理權。被告擅自將房屋改作商業用途,并將門戶加寬,違反 了《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將房屋的使用功能和進六戶恢復原狀,應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張被告恢復兩房之間的隔墻、陽臺外墻及另一房的進門戶,理由不充公不予支持。南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何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5天內將深圳華隆物業配套設備有限公司從世紀廣場8和719室遷出,并恢復該兩套房產的住宅功能;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被告恢復718房進門戶的原狀,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何某某承擔。
何某某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深圳中院,中院于2002年6月29日作出判決,維持南山區法院一審判決。
評析: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均應遵守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本案中何某某違反規定,違規裝修,影響大廈結構,改變住宅功能,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約定沒收其裝修押金的作法符合法律規定與當事人的約定。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目前全國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正在完善,業主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有效的保護,同時,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權益也應該得到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