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新房,兩年未入住,但物業公司要求現在入住的業主補齊2年物業費,昨天,江夏區的戴女士致電本報,感到錢繳得有些冤枉。
戴女士介紹,2007年,她購買了江夏區富麗苑一套商品房,當年底,該小區如約竣工交房。因戴女士在外地工作,在通知交房后,她并沒有及時回來辦理拿鑰匙的手續。
本月13日,戴女士到物業拿房屋鑰匙。工作人員要她先簽物業服務協議,并告知物業費要從開發商定的交房日期計算,從2008年1月始。沒住房屋,卻要繳2年服務費,戴女士感到有些不平。但對方稱,這是慣例。
記者昨從武漢市物價部門了解到,按現行《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沒有入住的空置房,是全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因市民對空置房繳物業費有異議,目前新版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仍在人大審議中,還尚未通過。新條例對此爭議給出“解決辦法”:“房屋交付后業主未實際使用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按應交納物業服務費數額50%至70%的比例,通過合同約定由業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