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些日子我看好了一間間打算租下來,可后來我了解到準備出租房子給我的人不是房主,而是該房屋的一個承租人,房租也是交給這個承租人。請問我與該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有什么風險?
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
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與承租人簽訂轉租租賃合同,一定要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另,簽訂轉租租賃
合同時,應當注意自己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的剩余期限,如承租人與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租賃期為12個月,三個月后該承租人與您簽訂的轉租合同不能超過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