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年,我和丈夫、女兒一家三口租了一套房子,租賃合同中我丈夫為承租人,約定租期為兩年。今年6月,我丈夫遇車禍不幸亡故。本來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但房東卻以承租人已死亡,其與我們母女并無任何租賃關系為由欲與我們解除租賃合同。請問我們有權利繼續租住房屋
去年5年,我和丈夫、女兒一家三口租了一套房子,租賃合同中我丈夫為承租人,約定租期為兩年。今年6月,我丈夫遇車禍不幸亡故。本來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但房東卻以承租人已死亡,其與我們母女并無任何租賃關系為由欲與我們解除租賃合同。請問我們有權利繼續租住房屋嗎?我們該怎么辦?
【解答】
《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根據該規定,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應具備幾個要件:
1)所謂"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應當是承租人死亡時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張權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經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時,已遷居別處,就不能作為"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間。如果承租人死亡時,租賃合同的期限已屆滿。那么出租人當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繼續租用房屋,則應當與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義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