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內睡覺的租戶被突然脫落的天花板砸傷,導致承租人右眼失明,受害者認為房主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因此要求出租房對自己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昌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宣判。 小孫于2007年10月2日自小杰處租賃了一間房屋,該房屋座落
在出租房內睡覺的租戶被突然脫落的天花板砸傷,導致承租人右眼失明,受害者認為房主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因此要求出租房對自己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昌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宣判。
小孫于2007年10月2日自小杰處租賃了一間房屋,該房屋座落于人文大學昌平校區院內。小孫在起訴書中稱,2008年4月9日早上5點40分,正在睡覺的自己和女友被房頂上脫落的天花板砸傷。小孫發現自己右眼內出血,眼皮也有砸傷,右眼視力完全喪失。后立即前往醫院診治。經多方診治,至今仍未痊愈,現右眼失明。
小孫稱,事后自己找到房東小杰和他的妻子,他們說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人文大學提供的房屋的天花板不牢固所致,并說之前發生過天花板脫落的情況,但認為不會傷到人就沒有告知原告。小孫認為,小杰和人文大學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理應盡到管理修繕的義務,盡力消除安全隱患,以防止危險的發生。由于沒有盡到責任,導致自己眼睛受傷,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故起訴,請求兩被告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庭上小杰認為,小孫不能證明其所受的傷害是在其訴稱的房屋內形成的。現場早已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原告對小杰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文大學辯稱:人文大學對小孫所述的在2008年 4月9日發生人身損害事故一無所知。人文大學在接到訴狀后才知道此事,不能確定小孫是否在房屋內發生了傷害事故。請求駁回原告對人文大學的訴訟請求。
原告小孫向法庭出示了自己與小杰的錄音和幾張照片證明自己是在承租的房屋內受傷的。而小杰該錄音中自己沒有承認小孫是如何受傷的。人文大學對此也沒有予以認可。
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相應損失。依據原告小孫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足以確信小孫所受眼傷系在承租房屋內被墜落的天花板砸傷所致,被告小杰、人文大學亦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對于二被告認為不能確定原告小孫所受傷害是否在承租房屋內形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被告小杰賠償原告小孫因傷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費、誤工費、被贍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二十萬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三角七分。被告北京人文大學賠償原告小孫因傷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費、誤工費、被贍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十六萬三千零九十一元五角。以上兩項在執行中,如其中一被告已完全履行給付,則另一被告免除給付相應價款的義務,即原告從被告吳小杰、北京人文大學處所獲得的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