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簽訂租賃合同時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注意?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房東將房屋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支付租金的一種書面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一種承諾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雙方都要了解一
問:簽訂租賃合同時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注意?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房東將房屋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支付租金的一種書面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一種承諾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雙方都要了解一些有關法律問題。
第一,了解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指的是什么。“出租人”一般指的是房屋產權人,但并不只限于產權人。凡是對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也可以是“出租人”。因此,“出租人”也有權將其使用的房屋轉由他人使用。不過在轉租前,客戶要告知房東,得到房東同意后才可以轉租。轉租后,先前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話,承租人必須代為賠償損失。
第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由地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注意房東出租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上的約定,如果事后發現不附,如房屋面積、質量等等與合同的約定存在誤差,應視為房東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協商降低租金額度。
第四,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是兩種不同概念的法律關系,不能混淆。如何支付這兩種費用,最好雙方在合同附加條件中給予具體約定。
問:租房支付押金應注意點什么?
答:客戶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尚未交付的相關費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參考以下幾種狀況,包括租期長短、房屋裝修程度、家具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目前市場上常規是按“付三押一”標準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同時支付一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關于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賃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關鍵是一旦協商成功就應以書面形式寫下來。承租人還必須在合同上寫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違約責任,可以銀行劃帳方式直接劃入房東名下,并保存好相關憑證。
問:租賃期間房東把房屋抵押出去,該合同有效嗎?
答:根據規定,出租的房屋可以進行出賣或者抵押,這種抵押行為不影響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間內若房東將房屋抵押出去,承租人可以繼續住在那里,出租人同時可以繼續收取租金。若房東因不能償還債務等原因而將房屋變賣,承租人可以按照原來合同的約定繼續住在房子里。
問:客戶在租賃期內突然死亡,所簽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答:這要看承租客戶是幾個人,一個人承租房子并居住和一個人承租幾個人共同居住是不同的。如果是一個人承租房子并居住的,在租賃期內突然死亡,那么原租賃合同就失效。這時如果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要求搬入出租房屋是不對的,除非房東同意;如果是幾個人共同居住的話,那么其他人若要求按原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的話,房東就應當準許。$page$
問:租賃雙方中途可以更改合同嗎?
答:在三種情況下可以更改房屋租賃合同,一是租賃一方提出后雙方都予以同意;二是租賃期間租賃雙方有人突然死亡;三是租賃期間房屋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的。
其中第二種情況還應分:一是房東突然死亡,由房屋產權人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二是客戶突然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果是幾個人的話,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然后房東可以依法變更承租人;如果協商不通的,由房東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指定一名承租人,之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種情況由于房屋本身已經不能居住了,房東當然要同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問:租房簽合同時如何寫附加條件?
答:首先設定一些自己能夠接受和不能接受的條件,然后再同房東商議,爭取寫入合同附加條件中去。可以考慮以下一些條件,如喜歡安靜的,看房子周邊有沒有鐵道、高架和建筑工地等噪音大的設施;喜歡太陽光的,看房屋是否朝南;喜歡舒適點的,看廚衛裝修是否達到你的標準等等。同時再看固定設施,如馬桶、熱水器、爐灶、抽油煙機、下水、門窗等是否能正常運轉,這些都可以作為附加條件同房東約定。必須注意的是,定金最好在簽好合同并寫上附加條件之后再支付。
問:雙方租房合同期已滿但尚未續約,房東突然漲價對嗎?
答:按照有關規定,房東這種要求沒什么不妥。租賃合同在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約的認定為“不定期合同”,也就說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且不用承擔任何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房東有權不再續約并要求客戶搬走。不過,之前他必須提前通知客戶,讓客戶有一個月左右時間尋找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