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案由:朱某將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掛牌出租,李某有意承租,實地看房后,便與朱某就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了磋商。基本達成一致后,雙方約定于次日至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朱某要
一家之言
案由:朱某將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掛牌出租,李某有意承租,實地看房后,便與朱某就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了磋商。基本達成一致后,雙方約定于次日至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朱某要求下,李某向其繳付了5000元“訂金”,朱某出具收條,寫明:“收到李某訂金5000元,明日簽訂租賃合同,如有違反退一賠一。”
次日,雙方至中介公司,由于該房所在小區提供24小時中央熱水及中央空調,故物業管理費較高。朱某提出,李某是實際居住人,物業服務是由李某享受,故應由李某承擔物業費,并提出租期定為一年;而李某則認為,根據租賃市場的慣例,物業費應由業主承擔,并提出半年內其在他處購買的房屋將交付使用,故僅同意簽訂半年的租賃合同。由于雙方對上述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某欲要回已付訂金,朱某不同意。一周后,朱某將房屋另租于他人,李某得知該情況后,遂訴至法院要求朱某雙倍返還定金。
法庭審理中,李某稱,朱某收取其定金后卻將房屋另租于他人,根據定金罰則,朱某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朱某則認為,不簽訂合同的責任在于李某,在雙方對合同的相關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其自然有權將房屋另租他人。此外,在看房后其雖收取了李某5000元的“訂金”,但此“訂金”與法律上規定的“定金”并非同一概念,并不發生定金雙倍返還的法律后果,故其僅同意返還李某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向朱某交付的5000元雖名為“訂金”,但根據收據中對不簽訂租賃合同法律后果的約定即 “明日簽訂租賃合同,如有違反退一賠一”,應當認定該“訂金”實為簽訂租賃合同的擔保,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由于在收取定金前,雙方并未對租賃合同的期限及物業管理費的承擔進行磋商,而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上述內容無法達成合意,致合同未能簽訂并非任何一方的過錯,故李某仍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要求朱某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遂判決朱某承擔返還5000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