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到一個月房東突下“逐客令”
“租房住了不到一個月,房主就通知我必須馬上搬走,這太不合理了。”昨日,市民李女士向早報《說法》欄目咨詢,房子未到期,房東緊急通知她離開,她是否可以不搬。如果一定要搬,是否可向房東索要賠償。
“當時,我給了房東兩個月房租,他全都收下了。現(xiàn)在不到兩個月,他又想反悔。”李女士介紹,通過中間人介紹,今年4月初,她租住了沙子口一處民房,房租為每月100余元,口頭約定先暫租兩個月,以后按月支付房租。4月底,房東突然要求將房租還給她,并讓她兩天之內(nèi)搬走。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青島分所劉凌云律師介紹,一般說來,租賃合同為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其它形式。另外法律規(guī)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至于“合理期限”,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
李女士與房東采用的是口頭合同的形式,房東收了李女士兩個月的房租,表示合同約定期限為兩個月。目前李女士只住了一個月,房東的行為屬于違約,李女士可以拒絕搬走。如果李女士現(xiàn)在搬走,找到條件相當?shù)男路孔樱孔獗痊F(xiàn)在的房租高的話,她可向房東索要一個月的房租差額。如果雙方協(xié)商不成,李女士可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