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范,家住深海巷28號院。該院有三間房都是我祖父留下的私有房屋。60年代祖父去世后,我爸、大叔、二叔三人繼承了這三間房,大叔取得向東數第一間的產權,我爸取得中間房的產權,二叔取得向東數第三間的產權。但大叔、二叔取得產權后并沒有在這里住著,而是住進單位的樓房,這三間房就一直由我們一家居住。2000年父親去世后,中間房的產權就由我繼承,而我也繼續使用這三間房。自從結婚后,我把一間房屋布置成妻子的琴房(妻子是校音樂教師),另一間房屋作育兒室??删驮趦鹤映錾蟛痪?,二叔的兒子范剛叫我騰房,我才知道范剛已與大叔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大叔將其所有的那間房賣給了范剛。
作為房子的使用人我不明白,我們一家人一直從60年代居住至今。我所住的三間房里相互毗鄰,且是通體祖產房,房屋的梁和柱子都是共用的,我應該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房屋的購買優先權才對,況且,范剛和大叔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下私下買賣房屋,他們的行為侵犯我享有的房屋優先購買權,他們二人所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那間房應該由我先買才對。范剛對此不予理會,說那間房只是由我使用,并沒有租給我,我和大叔之間又沒有承租關系,所以,沒有侵犯我的優先購買權。他還說,他和大叔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依法進行的,并未侵犯我的利益,堅持叫我騰房。
請問:作為借住人,我是否對自己居住的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律師專線解答
首先,需要告訴您的是,雖然您已使用房屋很久,但您與大叔之間從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您也從未交納過房租給您大叔,所以您與您大叔之間不存在房屋租賃關系,也不享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通過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既然您與大叔之間不是房屋租賃關系,也就不能享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優先購買權。我們認為,這種關系應為借用關系。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借住人應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您大叔與范剛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侵犯到您的優先購買權。
其次,您認為所使用和居住的三間房里相互毗鄰伙院、伙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的規定,即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是,按平房的間來算,每一間是獨立存在的,可以在現實生活中單獨居住使用。顯然不屬于上述規定所說的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因而您主張優先購買權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再次,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您大叔和范剛作為房屋的產權人簽訂合同完全取決于他們的自由意志,他們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產權,雙方的買賣行為是自愿協商的結果,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綜上,您的主張是錯誤的,您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騰出房子,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于借住人對所居住的房間是否享有優先權的問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隨著房屋買賣的增多,以優先權為由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當事人在主張權利前,應了解在什么情況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使用這一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
俗話說“家和萬事興”,既然相互之間有親戚關系,為了以后更好地相處,大家可以坐在一起商討一下,您最好做出適當讓步,騰出房子。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二百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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