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應依法納稅。根據《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各級政府的外來人口管理部門、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具有代征稅費能力的單位作為代征人,負責出租房屋稅款的征收。
應繳稅費各地均有所不同。此處以北京為例,出租人應繳納以下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現在除了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辦法進行申報納稅以外,其余只需按實際收入的5%計征綜合稅費,就無需繳納此外的其他稅費了。
除了合同印花稅,由雙方各自承擔50%以外,所有稅費都應由出租人繳納,而不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
參考法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