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價[2001]225號
【發布日期】2001-09-19
【生效日期】2001-09-19
【失效日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
我局《關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0〕456號)和省公安廳、省物價局《關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公通字〔2001〕202號)下發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反映收費范圍過大且不夠明確,為了更好地貫徹有關規定,經會省公安廳,現就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對出租給流動人員從事生產、經營、倉儲和辦公的房屋,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
二、對出租給流動人員進行商住兩用的房屋,按居住面積計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
三、對已向管理小區交物業管理費的出租房屋,出租人要繳交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對住戶不重復收取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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