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租房定金糾紛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 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 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 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何規避二手房買賣定金糾紛
從法律上講,定金應是“上家賣房、下家買房”的擔保,上家違反約定不賣房應向下家雙倍返還定金;下家違反約定不買房無權要求上家返還定金。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多數是由下家交給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轉交上家。由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時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確,這極容易引發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間的定金糾紛。
為此,建議廣大購房者在下定金時遵循下面四個步驟: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與上家之間就該房屋掛牌出售的委托協議。在該協議中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內容。
2、與中介公司簽訂書面的中介協議。該協議至少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保留期限及定金的處理方法等約定,并一定要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3、與中介公司簽好中介協議后實際交付定金前,購房者還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書。
4、收到委托書后,在交付定金時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據。該收據僅有中介公司經辦人員的簽字不行,一定要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