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管理公約
房地產發展商在業主入住后,兩者之間的買賣關系即已完成,而將房屋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移交給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接管(不包括保質期內的質量問題處理及產權證取得等項工作)。這時,一種新的契約關系——房屋管理過程中的公約關系將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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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約(也稱“業主公約’域“公共契約”)是一種物業的產權人和使用人自我約束的文件。其主要目的是反映廣大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意愿,滿足其共同的安全、舒適、方便等要求。因此,制訂公約,必然要反映業主及使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物業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補充、完善和發展。我國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建設雖然有了一定的進展,但立法的程序比較復雜,所需的時間比較長,而且也不可能詳盡地規范業主和使用人的全部行為。物業管理公約和制定,可以補充法規建設的不足,可以通過業主和使用人大會隨時增減內容,形成切實可行的業主和使用人的行為準則。應注意的是,物業管理公約雖然可以補充法律法規的不足,但它不是法,不能約束業主和使用人的全部行為,而只能約束因物權而產生的客觀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物業的正常使用。
物業管理公約應在入伙時要求住用人簽字或在購房時要求產權人簽字,當這些人中有半數以上的人無異議并已簽字時,物業管理公約即可生效,對于未簽字的住用人也必須遵守公約。
二、業主管理委員會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由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產生,一般是以業主代表大會的方式選舉產生,并定期(若干年)換屆選舉,委員可連選連任。業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占全體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一般來說不超過10%為宜。委員會設會長、副會長、財務人員和秘書,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應在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中確定。
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是關于業主代表大會與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活動和行使義務、權利,保證業主權益的法則。它的宗旨是:支持、監督、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對管區內重大事務作出決策、決議,決定聘用與辭退物業管理公司。
由于業主管理委員會是全體業主的代表,而物業管理機構是委聘于全體業主對物業進行管理和服務,故而兩者的關系是一種招聘與應聘的平等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作為這種法律關系的主體,業主管理委員會(全體業主的代表)應當在法律上有其明確的地位,方能依法履行自己的權力和義務。目前國內尚無統一的法律文件明確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法人團體地位,而在深圳等一些地方,已出現了以地方法規的形式,明確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社會法人團體地位。隨著國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將會得到更加明確的保障。
三、物業管理公約與業主管理委員規則示例
以下所列的示范文本,為深圳市住宅局1996年11月所制訂的“業主公約”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規則”。其具有較完善的內容、較強的操作性。現將其介紹如下,供廣大讀者參考。
(一)業主公約示例
業主公約(示范文本)
為加強、(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