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將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福建省法學會經濟法學專業委員會委員翁齊斌說,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小區建筑物內的住宅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繳納辦法如下: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況下,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還明確界定維修資金產權歸屬,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來源:職業培訓教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