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曉清報道 家住二樓的鄭先生要在自家窗戶外面安防護欄,被負責管理小區的東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影響美觀和統一管理為由制止,鄭先生將該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對其房屋所有權的侵害,并賠償他定做防護欄的損失2915元。 昨天,豐臺法院以物業公
本報記者王曉清報道 家住二樓的鄭先生要在自家窗戶外面安防護欄,被負責管理小區的東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影響美觀和統一管理為由制止,鄭先生將該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對其房屋所有權的侵害,并賠償他定做防護欄的損失2915元。
昨天,豐臺法院以物業公司和鄭先生有不準安護欄的合同約定等為依據,一審判決駁回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樓容易爬進人妻子夜里常驚醒
開庭時,鄭先生表示,“攀著一樓的防護欄,很容易爬到二樓我們家。”于是,他定做了防護欄。鄭先生稱,他常年在外地工作,妻子總懷疑有人從窗戶進來行竊,自己又不敢去看,就叫上一起睡的女兒,拿上放在床頭的刀子轉一圈。深更半夜睡不著覺是常事,鄭先生曾十幾次在夢中被妻子的電話吵醒,陪著她壯膽聊天打發時光。
為小區美觀事先約定不許安護欄
被告物業公司在法庭上稱,業主購屋之后,已經簽署了業主公約、物業合同書和房屋裝飾管理協議書,雙方明確約定不允許安裝外防護欄;同時他們正準備申請優秀小區稱號,所以不允許小區整體環境受到影響。
不簽字不給鑰匙逼著簽了霸王條款
“不在合同上簽字,就不給房門鑰匙,我們都是被迫的,所以不讓安外防護欄的規定是霸王條款。”鄭先生拒不承認合同的效力,“我已經咨詢了市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隊等相關單位關于業主安裝外防護欄的政策,都說沒有不許安裝的規定。”
法院:業主應履行物業合同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書及裝飾裝修協議,均約定不得在外窗的外側增加窗戶,鄭先生應按約定履行義務。鄭先生認為物業公司阻攔其安裝防護欄的行為,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無法律及事實依據。
追訪:業主應兼顧小區公共利益
審理此案的刑麗華法官表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標準評分細則中,有“除首層外,無安裝防盜網現象”等相應規定,鄭先生作為小區的成員之一,在維護自家安全的同時,應當兼顧到小區的公共利益。
法官認為,鄭先生所說的合同霸王條款問題確實比較常見,但是這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鄭先生可以起訴主張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