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物權法》《民法通則》都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方因影響相鄰一方的采光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采光權侵權的補償標準問題,國家沒有具體規定,雖然有的地方法規對采光權被侵害規定應給予補償,但標準普遍過低,計算方式也不科學。例如根據1994年出臺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有的地方按照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積、每天的受害時間,再乘以房屋的未來使用壽命的天數(即總受害時間)來計算。這些都是在保護違法,對被侵害人極不公平。
由于我國特殊的地理情況,采光權的侵害賠償很難有統一的國家標準,我國各地區的地理位置的不同,接受日光照射的強度和時間必定不同,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允許各地方根據本地區的特定情況制定相應的標準。
由于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體現在對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侵害上,因此各地方確定賠償數額時應該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采光權被侵害而導致的房地產價值的貶損幅度;(2)因采光權受到侵害和限制而使受害主體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受到的傷害;(3)今后房屋使用中因采光受到限制而增加得取暖、通風、照明等所額外支出的費用;(4)采光財產權益隨著房地產增值而產生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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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侵權如何補償?
常先生說,自己家有老人,需要經常曬太陽,而侵權方只答應給800到2000元的經濟補償,不知開發商依據的是什么標準?如果按這個標準進行經濟補償,是遠遠不能彌補常先生的損失的。遇到這種不合理的經濟補償,常先生不知該怎么辦?并想知道有沒有比較合理的補償辦法?合理的經濟補償應該是多少?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