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婚后子女購買房產是贈與還是借貸
開封市李女士來電咨詢:
去年年初,我和王某結婚。今年年初,王某的父母出資30萬元為我們購買住房一套,房產證登記的是我的名字。上個月,我和王某因婚姻出現問題準備離婚,我認為該房屋登記我的名字應是王某父母對我的贈與,產權應歸我個人所有,但王某母親說買房的錢是她出的,買房目的是為了讓我和王某好好過日子,如果我們倆離婚,房子她要收回。請問,王某母親的說法正確嗎?現實生活中有無此類情況,應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在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出資協議或借條都可以證明,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因此,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盡管上述規定僅限于購房出資,但對于實踐中可能發生的購買其他物品的出資,同樣可根據該條規定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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