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繼承恢復請求權是因為無繼承權人否認真正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占有繼承財產而發生的,是真正繼承權人要求無繼承權人交付其所占有的遺產的請求權。其成立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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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須是無繼承權人已為事實上占有遺產。
事實上占有遺產是指實際上管理、控制、支配遺產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1.繼承恢復請求權以占有遺產為要件,如果爭執人僅否認他人的繼承權,或主張自己是繼承人,要求獨占遺產或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未實際占有遺產,真正繼承人不能提起繼承之訴,只能首先確認爭執人或他人的繼承資格。如爭執人確有繼承權,即可參加繼承,如無繼承權,則不能參與繼承,如爭執人所否認的他人享有繼承權,則產生繼承之訴,否則不發生繼承之訴。
2.登記視同占有。將遺產中的不動產和須登記的動產及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登記于自己名下,視同占有。
3.關于占有的取得有下列幾種情況:(1 )由表見繼承人占有遺產。如遺囑執行人將遺產的一部或全部支付于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但后來發現該遺囑是被被繼承人撤回或撤銷,真正繼承人對于已喪失繼承權的人誤認為仍為繼承人而使其占有遺產等。(2 )根本沒有繼承權的人排除真正繼承人,獨占遺產或與真正繼承人共同占有遺產。如后順位的繼承人排斥前順位的繼承人占有遺產,已喪失繼承權的人或無效婚姻的配偶占有遺產等。(3 )部分共同繼承人排斥其他共同繼承人而占有或分配遺產,如同順位的繼承人彼此排斥等。
(二)遺產占有人沒有合法的遺產占有根據。
如果遺產占有人雖然沒有繼承權,但有其他特別權利而占有遺產,繼承人不能向其提出繼承之訴,此屬于個別訴訟問題,而非繼承恢復請求權。例如占有人通過出租、借用等方式,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或基于質權、典權、留置權等合法權利而占有遺產等等,均不得對占有人提起繼承恢復請求權,只有當占有人對遺產的占有沒有合法根據時,才能對其提起繼承恢復請求權。如果部分共同繼承人為了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而占有遺產時,屬于合法占有;如果為個人利益而占有其他共同繼承人的遺產,超出其應繼承的那部分遺產,則屬于無合法根據的占有。
(三)繼承恢復請求權因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而發生。
遺產占有人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是提起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根本條件。占有人不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主張自己對占有物的權利,不屬于繼承訴訟的范圍,而屬于個別訴訟的范圍。遺產占有人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有如下幾種情形:
1.遺產占有人自始認為自己為財產所有人。
2.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主張另有真正繼承人,或只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主張自己的權利。
3.遺產占有人以唯一繼承人身份占有全部遺產,排斥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部分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
(四)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權利人必須是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
1.真正繼承人。繼承恢復請求權的基礎是繼承權,只有真正的繼承人才能夠提起繼承訴訟。如果請求權人沒有繼承權,不是真正繼承人,則不享有基于繼承權而產生的繼承恢復請求權,不能提起繼承訴訟。
2.繼承人的繼承人。筆者認為,繼承恢復請求權具有專屬性,即專屬于對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恢復請求權又具有繼承性,對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代替繼承人行使其未完成的繼承權利,如果繼承人未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人的繼承人可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代為行使。與此同時,并不影響繼承人的繼承人的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
3.繼承人的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如法定代理人在此過程中侵害被代理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亦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于繼承人已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仍非法占有遺產,繼承人可對法定代理人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五)繼承恢復請求權的相對人是依法不享有繼承權,而事實上占有遺產之人。
真正繼承人之所以提起繼承恢復請求權,是因為有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遺產占有人的存在,這是繼承訴訟產生的直接原因。其中有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之分。
1.無繼承權人。本來沒有繼承權人,自稱有繼承權而占有一部分或全部遺產之人。這是典型的繼承恢復請求權的相對人。
2.超越應繼份的繼承人。自身享有合法繼承權,但超越其應繼份而占有、支配遺產,其他繼承人可對其超越部分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3.表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人、喪失繼承權人、經無效或可撤銷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均為無繼承權人,如果誤認為其享有繼承權而使其占有遺產時,則表見繼承人即成為真正繼承人提起繼承恢復請求權的相對人。
4.無繼承權人、超越應繼份的繼承人、表見繼承人的繼承人。無繼承權人、超越繼承權人、表見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被繼承人的遺產權利和遺產義務,因而就其被繼承人所占有的遺產,如真正繼承人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其有予以財產回復的義務。
5.由不真實繼承人受讓而取得一部或全部被繼承人財產的第三人。接受不真實繼承人的受讓而取得財產的第三人與不真實繼承人處于同一地位,因此接受被繼承人財產的第三人亦為繼承恢復請求權的相對人。
6.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又不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而占有遺產之人,為繼承恢復請求權的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