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與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不再承擔撫養教育、扶養幫助、贍養扶助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據此,養子女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亦因其被收養而消滅,養子女不得要求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不過,如果養子女既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也對生父母進行了贍養、扶助,那么,當生父母死亡時,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雖然不享有繼承權,但是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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