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把一間商鋪用于抵付工程款后,又將該商鋪賣給他人。最終,這家房產公司為其“一房二嫁”的行為付出代價。
2月2日,布爾津縣人民法院辦案人員介紹,法院對該案審理后作出判決:解除房產公司與第二位購買人合同,并雙倍返還對方購房款,共計75萬余元。
據了解,2013年3月,布爾津縣居民黃先生與該縣一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產公司將其開發的某小區1號樓一層2號商鋪出售給黃先生,價款為37.6萬元,房產公司于當年10月30日前交付商鋪,雙方還約定了違約條款。
合同簽訂后,黃先生當即交付全部房款。黃先生沒想到,小區竣工后,房產公司卻一直不給自己交房。
黃先生到實地查看時發現,自己買的商鋪已被他人占有,對方還擁有該商鋪的合法手續。
2014年10月13日,黃先生見多次協商都沒有結果,于是將該房產公司訴至布爾津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約定雙倍返還商鋪款75萬余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