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將自己申請的一套集資住房以12000元轉讓他人,但隨后又以轉讓合同無效為由拒絕交房,并因此與對方發生糾紛。日前,北碚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判決雙方達成的集資房轉讓合同有效。
管韻(化名)系一單位正式職工。2003年,其所在單位組織職工全額集資建房,并要求分三期交納集資款。管韻在申請參與此次集資建房不久,就寫下一份書面《承諾書》交給原告,明確表示自愿放棄集資的住房,將該房轉讓給原告。并收取了原告的集資住房轉讓費12000元。隨即,原告就將管韻出具的書面《承諾書》交給集資單位,并以管韻的名義交納了集資建房款10萬余元,同時在收據的交款人處簽上了原告自己的名字。
2006年5月,管韻與單位簽訂了《重慶市職工集資建房協議書》,約定在房屋建成后,單位將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管韻,管韻則擁有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該集資房建成后,管韻以轉讓合同無效為由,拒絕將該集資房交給原告,并交納了5個月的物管費。
庭審中,管韻辯稱,她與原告家的關系較好,在單位集資建房時,就請原告幫助交了一期房款并向他打了借條。后來,當原告提出將該集資房轉讓給他的要求后,考慮到雙方的關系和當時在交房款時面臨的困難,就書面承諾將該房屋的權利轉讓給原告。于是,原告主動提出給付權利轉讓費18000萬元,并先給了12000元。幾天后,原告又以價格太貴為由,表示不愿再要該套房屋。因此,管韻認為雙方沒有達成轉讓集資房權利的合意,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碚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管韻參與單位組織的集資建房后,以書面《承諾書》的形式,自愿放棄其申請集資的住房一套,并將該住房轉讓給原告。同時管韻還收取了集資住房轉讓費12000元,對方又以管韻的名義分兩次交納了集資建房款。雙方就集資房的買賣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從相關證據表明雙方已就集資房的買賣達成口頭合意。法院認為,集資房雖然具有福利性、特殊性,但管韻所在單位在組織集資建房時無明文規定不得轉讓,集資人可以選擇享有房屋還是貨幣,因此,管韻與原告之間自愿達成、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轉讓口頭協議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并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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