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公有住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登記原因
因買賣、交換、以房抵債、作價出資或入股、按份共有份額轉讓、拍賣(強制拍賣除外)等情形導致已購公有住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所有權轉移的,應當申請已購公有住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4、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合同(原件);
5、轉移房屋上的戶口簿(復印件);
6、房屋原權利人的婚姻證明(復印件)。
拍賣的,可不提交第4項材料,但應當提交委托拍賣合同(復印件)、成交確認書、拍賣發票(原件);
以貸款方式購房,一并申請轉移登記與抵押權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借款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轉移房屋上沒有戶口的,可不提交第5項材料,但應當提交房屋原權利人及購房時同住人的戶口簿(復印件)。
(三)稅費標準
買方
契稅
房屋登記費
手續費
印花稅
1.5%
或3%
80元/套
3元/平方米
0.5‰
5元/證
賣方
營業稅
個人
所得稅
土地
收益金
手續費
印花稅
5.55%
或差價×5.55%
或免征
1%
或免征
1%
3元/平方米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