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繳納房屋買賣稅費?
本文介紹了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會涉及的所有稅費,買賣雙方各自需要繳納的稅費,普通住宅稅費標準,相關稅費政策以及個人所得稅等各方面房屋買賣稅費知識。
一、交易雙方應繳納稅費種類
買方:
1、契稅:1.5%×總房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3%×總房價
2、交易手續費:2.5元×建筑面積
3、合同印花稅:0.05%×總房價
4、中介費:1%×總房價
5、權證印花稅:5元
6、登記費:80元
7、配圖費:25元
若需貸款:抵押登記費公積金100元,商業或者組合貸款200元。
若要公證:買賣合同公證0.3%以下×總房價。抵押合同公證貸款額×0.1%
賣方:
A、普通住宅
1、滿五年 營業稅免收 未滿五年5.55%×房屋總價
2、交易手續費:2.5元×建筑面積
3、合同印花稅:0.05%×總房價
4、個人所得稅 滿五年且是唯一一套住宅免收。未滿五年 差額×20%或者總價×1%
5、中介費1%×房屋總價
二、普通住宅標準
依據國稅發[2005]89號、川辦發[2005]22號、達市地稅發[2005]169號規定,普通住宅應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
三、相關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
政策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03]16號、川地稅發[2003]11號、國稅發[2005]172號、國稅發[2006]74號。
納稅人:轉讓位于境內的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稅率:5%
計稅價格及稅收減免:
1、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單宗計算。
3、2006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經地方稅務部門審核后免征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執行銷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按以上規定執行,購房時間和購房價格按受讓前的購房時間和價格確定。非普通住宅、生產經營用房無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4、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二)城建稅
政策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納稅人:營業稅納稅人
稅率: 7%(市區)、5%(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其它地區)
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川地稅函發[1996]272號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產權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稅率:30%-60%,2%(對預售收入預征,普通住宅減半)
計稅 依據及稅收減免:
1、銷售不動產取得的增值額或預售收入。
2 、隱瞞、虛報成交價格,提供扣除項目不實,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增值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