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售房如何交稅
個人出售自有住房,應按以下原則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出售非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它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確定;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房之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3.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房出售后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房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1.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其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
2.個人出售現房后一年內重新購房按照購房金額的多少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金額的比例退還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出售現住房后一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摘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