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關于房改期間處理房改房及其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規范各級法院對涉及房改房糾紛案件的法律手段,切實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中的房改房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房管部門將原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國務院、建設部、省政府有關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規定,經過縣以上房改部門審批后,將全部或部分產權出售給個人所有的住房(包括集資房)。同時,全產權和部分產權房改房、可上市交易房改房也適用本《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省內各級人民法院對以下糾紛應予受理:
1.個人購買了房改房部分或全部產權,且辦理了《產權證》,與平等主體之間因所購買房屋引發的權屬及合同糾紛;2.單位職工交納了購房款或集資建房款并已合法使用該住房,在未取得《產權證》前與第三人發生的房屋侵權糾紛(確權糾紛法院不予受理);3.房改房全部或部分產權所有人、使用權所有人與住房相鄰各方發生的房屋糾紛;4.房改房拆遷安置補償糾紛;5.離婚案件中涉及房改房分割的,無論是否辦理《產權證》,法院均應予受理;6.房改房部分產權人未經產權單位同意擅自轉讓房改房,產權單位起訴其侵權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的糾紛有:因單位分房、騰房引起的裝修以及附件設施的補償糾紛;原單位公房的合法承租戶,在未分到其它住房前,單位將所租房出售給他人引發的糾紛,除承租戶已參加房改,并分得住房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房改房全部或部分產權人與原產權單位發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維修糾紛。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在婚前或用婚前存款購買的房改房全部或部分產權,夫妻關系存續未滿8年的,不將此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可判令喪失分房機會的一方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房改房時應遵循如下原則: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對不宜分割的房改房,原則上由分得住房的一方給另一方適當經濟補償,具體金額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專門的房屋評估機構評定,最后由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決定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