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最近準備貸款買房,但由于工作不穩定,很擔心買房之后還貸期內突然失業或收入降低,一時償還不起貸款,不知道如果出現還不起貸款的情況怎么辦?會不會將房屋收回?
【解答】
首先,分析開發商、購房者和銀行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概括地說,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屬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購房者和提供貸款的銀行之間形成借貸合同關系。同時,銀行為了保障貸款安全,要求購房者(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從而形成了從屬于借貸合同的抵押合同關系。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借款人可采取保證(借款人個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擔保)、抵押(不動產等)、質押(動產、法律允許的有價證券或某種財產權)等不同的擔保方式。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購房者交付首付款,辦妥抵押貸款、產權過戶手續后,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即告履行完畢,而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及抵押合同仍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支付月供款的情況,購房者作為借款人違反了與銀行的借款合同。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借款,雙方又未能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借款人死亡(或因長期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違法擅自處理抵押房產的;
4、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等等。
一旦出現以上情況,經過抵押當事人雙方協商,可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產。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在處分抵押房產時,房產的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處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要先支付處分抵押房產發生的費用,再扣除應繳稅款,之后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違約金、賠償損失。如有剩余,交還借款人(抵押人),不足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的部分,抵押權人有權向借款人(抵押人)繼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