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物權法》第9條又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物權法》第9條又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對房屋所有權交付的認定,應當如何進行區別呢。根據《商品房買賣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理論,占有具有如下特征:
(1)占有以物為客體。這里的物指的是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也包括無形物,例如電力、煤氣等無形物。但是作品等無體物雖然是著作權的客體,但卻不是這里指稱的物,同樣對于不因物的占有即可成立的財產權,如地役權等也不能成為占有。
(2)占有是對物有事實的管領力。所謂有事實的管領力,是指對物有實際上的管理力,是人對物有確定、現實的支配狀態,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3)占有是一種為法律保護的事實。
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隨實際占有狀態的改變而改變,標的物實際交付時間為標的物風險負擔轉移的確定標志,而不論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均由標的物實際占有者承擔風險,其理由為:
1、標的物的占有與所有權是可以暫時分離的,而在此分離期間,實際占有人掌控標的物,并享有物的使用利益,并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而標的物的所有人沒有管理、支配該標的物,難以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基于風險、利益相一致的原則,風險由實際占有標的物人承擔更為合理。
2、實際占有人對標的物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情況下,如果風險歸于所有人,則所有人若要求實際占有人承擔責任,則負有證明實際占有人存在過錯的責任,這顯然是非常困難的,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3、將風險歸于實際占有人,能讓實際占有人提高對標的物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