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哥哥在國外,在1999年回中國在家鄉和鎮衛生院簽定了一
【問】
我哥哥在國外,在1999年回中國在家鄉和鎮衛生院簽定了一份35年的房屋承包合同,承包款一次付清。我們又建了一點。(合同是在新合同法以前簽定的)現在衛生院以要建大門和急救站為名,由鎮政府出面,以城鎮建設為理由要終止合同。只返還我本金。我想問的是:1,當事人是誰?衛生院還是政府。2,政府有權這樣嗎?
【解答】
如果你們認為衛生院建大門和急救站違反了你們簽訂的承包合同,并且是衛生院出面的,這是民事糾紛,你們是告衛生院;如果是鎮政府強行終止合同,不管他的理由是否充分,這是行政糾紛,你們就要告鎮政府。告鎮政府的方式有二種:一是行政復議,法律依據是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五)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二是行政訴訟,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如果鎮政府是以城鎮建設當中的動遷為由,從法律依據上是有權的,是否充分還要具體事物具體分析;如果不是動遷,鎮政府就沒有這樣的權力。如果對方是強行終止合同,你們又不同意,你們就得告對方。如果不是強行終止合同,只是建大門和急救站,對你們無大影響的話,你們應當與衛生院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