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14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14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遵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維護農村政策的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引起合同變更的事項作出約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可從其約定。”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意見的通知》稱:“……三、依法管理農業承包合同。農業承包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目前已經簽訂的三億多份農村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應予保護。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簽訂和鑒證,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一定要杜絕單方面違約、毀約的現象;杜絕在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強迫命令、隨意侵權、以權代法等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確實有問題可以調整承包合同,但作廢重分必須有明確且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在承包中受到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重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