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維權不必分頭起訴
熱點案例:朝陽區某小區開發商宣稱“社區綠化率50%以上”,遭到業主的質疑。
小區業委會支持業主以車輪戰的方式與開發商打官司,目前已經勝訴兩批,第三批仍在進行中。業委會主任張大憲說,從2002年開始,苦于業委會沒有資格起訴,只好授權一個5人小組帶領業主分頭起訴,7年來已經打了三批官司。
解讀:新建小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公共建筑部分塌陷、漏水,開發商明知道有問題,但不怕業主,因為沒有人有資格代表所有業主去起訴。《草案》中規定,具備條件的業主大會可以試行法人登記,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活動。
這意味著業主大會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后,將能有起訴、應訴、簽合同等權利,還可以作為委托人直接解聘或者聘用物業,進行共有財產的登記,如土地、公共車庫、樓宇廣告及電梯廣告收益等,乃至可以抵押,參與民商事活動。
新老物業交替有據可循
熱點案例:2004年8月,美然動力街區業主委員會向美*物業發出退出小區移交物業管理設施和資料的函件,但美*物業拒絕退出和移交。
法院終審判決,長期以未收清物業費為理由非法滯留該小區的美*物業撤出。2006年,法院強制執行,將被炒掉的物業強行請出小區,此后新物業順利上崗。
解讀:新老物業問題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較為尖銳的一個問題。邱寶昌律師分析說,物業與業主間應是平等的消費合同關系,但在實際中,物業往往是開發商指定的,業主無從選擇,這使得業主很容易對“原始物業”產生不滿。
《草案》規定: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交接的,由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接,記入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并可處3萬元罰款。
改正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參加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并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