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活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房產交易,加強對房屋拍賣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以拍賣形式售賣房屋,暫限于市區公管房屋、系統自管房屋和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的房屋。產權不清的房屋和經批準拆遷并控制戶口遷入地區的房屋不得拍賣。
第三條 拍賣公管房屋,須經市房產管理局批準;拍賣系統自管房屋,須經主管局批準;處理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的房屋,須由人民法院授權委托。
第四條 經營房屋拍賣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拍賣人),須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條 房屋拍賣是房產交易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拍賣房屋須由房屋出賣人委托拍賣人進行,并簽訂房屋拍賣委托合同。
第二章 委托
第六條 除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房屋外,房屋拍賣須由出賣人與拍賣人按下列規定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一)出賣人填寫委托拍賣房屋情況表;
(二)出賣人提交房屋產權證或有關的房屋產權證明文書;
(三)出賣人提交批準房屋拍賣的有關文件;
(四)出賣人交驗房地產完稅證明;
(五)出賣人與拍賣人簽訂房屋拍賣委托合同;
(六)出賣人預付房屋拍賣開價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第七條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人拍賣房屋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委托手續:
(一)簽發委托拍賣通知書;
(二)填寫委托拍賣房屋情況表;
(三)提交拍賣房屋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 拍賣人須核實委托拍賣房屋現狀和審核出賣人提交的證書、文件合格后,方可接受房屋拍賣委托。
第九條 房屋出賣人不得參與其委托拍賣房屋的應買活動。
第十條 委托拍賣房屋情況表的內容包括:房屋出賣人姓名、房屋地址、房屋面積、房屋建造年份、房屋結構、房屋類型、房屋獨有或共有、房屋相鄰關系、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備的使用狀況等。
第十一條 拍賣房屋可以確定底價,也可以不確定底價。房屋出賣人須確定拍賣房屋底價的,應在簽訂委托拍賣房屋合同時提出,也可委托拍賣人測估后議定底價。
拍賣人對房屋拍賣底價應保守秘密。出賣人委托拍賣人測估房屋底價,應支付估價費。
第三章 拍賣程序
第十二條 拍賣人接受房屋拍賣委托后十天內,可用登報或公告等適當方式,發布房屋拍賣信息。發布房屋拍賣信息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屋所在地點和房屋類型;
(二)應買人的條件;
(三)看房時間和方法;
(四)房屋拍賣日期和拍賣場所;
(五)應買人的保證金金額;
(六)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應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拍賣人登記并繳付保證金。保證金于拍賣程序終結后退還。
第十四條 拍賣人負責通知、組織、安排應買人看房,并解答應買人提出的問題。
第十五條 房屋拍賣活動由拍賣人指定的主持拍賣人主持,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應買人憑保證金收據領取編有號碼的報價牌進入拍賣場所。
(二)主持拍賣人介紹本次拍賣房屋的情況和拍賣應知事項。
(三)主持拍賣人報出拍賣房屋的開價。
(四)應買人持牌報價。
(五)主持拍賣人在應買人報價后,須及時并重復報出應買人牌號及其報價。
(六)應買人再報價,后報價須高于前報價,報價不限次數。
(七)應買人報出的最高價由主持拍賣人連報三遍并滿三分鐘而無應買人競爭報價時,最高價已達到或超過底價的,由主持拍賣人以槌擊板,為拍賣成立的表示;最高價不足底價的,主持拍賣人可作不為出賣的表示而撤回,并當場公布底價。
(八)拍賣成立后,買受人應即向拍賣人預付房屋拍賣價百分之四的定金,預付的保證金抵充定金;拍賣成立后,買受人不預付定金的,視同違約,應向拍賣人支付房屋拍賣價百分之三的手續費,預付的保證金抵充手續費。拍賣重新開始。
第四章 付款簽約
第十六條 買受人應在房屋拍賣成立后十天內付清房屋價款;買受人逾期付款的,出賣人可解除拍賣房屋的約定,買受人預付的定金無返還請求權。
第十七條 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房屋價款的同時,應將房屋騰空移交買受人,并由拍賣人協助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房屋騰空移交買受人,買受人可解除拍賣房屋的約定,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八條 房屋拍賣成立或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撤回拍賣的,出賣人均應向拍賣人繳納房屋拍賣價百分之三的手續費,預付的手續費可抵充。法院委托拍賣房屋的手續費在拍賣后的房屋價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出賣人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撤回拍賣的房屋,或根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解除拍賣約定的房屋,需重新拍賣時,應另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條 買受人取得房屋后,應憑房屋拍賣的有關證明文書,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房產拍賣相關的問題,小編為您推薦:已買走的房子法院還能查封拍賣嗎 拍賣房原住戶拒遷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