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律師事務所收取了史老太的1000元為其代立遺囑,只因一位見證人不是“在場”見證而是事后見證,致使該遺囑未被認可,遺囑繼承人徐達說自己為此損失了45萬元,后將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2003年12月15日,上海市南匯區法院一審判決律師事務所賠付遺囑繼承人徐先生43萬余元。律師事務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
史老太有兩個兒子,他與大兒子徐達的關系甚好,想要立一份遺囑,待自己百年之后,將所有財產全部交給大兒子一個人繼承。
2001年12月25日,史老太病重,史老太托人找到一家律師事務所,約定由這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其書寫遺囑,史老太支付了1000元律師代理費。
第二天,律師事務所指派宋律師攜帶根據史老太意愿草擬的遺囑來到史老太家,將遺囑內容讀給史老太聽,宋律師又告知史老太代書遺囑需要有兩位見證人,除了律師自己以外,還需要再找一位見證人。史老太表示可以請大兒子徐達的舅舅做另一見證人。隨后,史老太在遺囑上簽字捺手印,宋律師也簽了字。
過了幾天,宋律師和史老太的大兒子徐達一起拿著這份遺囑到了徐達的舅舅家里。宋律師對徐達的舅舅說,這份遺囑是史老太的真實意思,徐達的舅舅也沒有細問,便在遺囑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三
2002年3月10日,史老太仙逝。喪事完畢,火急性子的徐達便持遺囑將父親老徐、弟弟徐曉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母親的全部遺產。
一審法院認為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條件,因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徐達的舅舅作為見證人并沒有在場見證,所以這份遺囑屬于無效遺囑,遂判決史老太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徐達、其父、其弟徐曉三人平均分配。
眼見本該由自己一人獨得的財產被三人均分,徐達風風火火地將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
“2001年12月25日,因母親病重而委托被告代書遺囑。被告接受委托并收取1000元律師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指派宋律師完成委托。但宋律師在履行義務中,未要求另一見證人在場見證,致使其代書的遺囑未能產生法律效力,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其損失45萬余元。”
律師事務所則稱:“依合同履行了義務,造成代書遺囑無效是由于原告方提出的證人未到場,故代書遺囑無效的過錯責任在原告。”徐達不同意律師事務所的說辭。
四
對于原告徐達因代書遺囑無效未能全部取得被繼承人史老太的遺產,僅以法定繼承取得三分之一左右的遺產而造成的損失,律師事務所是否有過錯責任呢?
從合同目的來看,原告徐達與被告律師事務所建立的法律服務合同關系,其目的就是代書遺囑。被告律師事務所的合同義務就是為史老太完成一份在法律上具有效力的代書遺囑。被告履約不當未完成這一義務,構成違約。
從情理上講,原告方史老太與其大兒子徐達,聘請律師代書遺囑,本身就是因為自己對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才聘請律師的。聘請律師就是為了保障行為的合法有效性。被告律師事務所應該知道另一見證人未到場簽名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律師事務所卻未將這一法律后果告知原告方。
從情理上考慮,也難以免除被告的責任。聘請律師意味著什么?交納1000元非訟代理費又為了什么?史老太是為了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才拿出1000元的。可是,由于失責而使遺囑失效,文中的律師事務所怎能推脫干系?
史老太的目的是讓自己的遺囑合法有效。而依法律規定,代書遺囑只有在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完成。作為接受史老太委托的律師,對此項行內業務沒有不熟悉的理由,可是,若明知史老太提出自己的弟弟、兒子的舅舅不能成為有效的見證人,律師卻依然按其意思操作,最終使那份遺囑歸于無效,顯然律師沒有善盡有償服務的義務。
接受委托,并非說受托人完全按委托者的意思表示作為即可,而是要在后者的真實意思表示范圍內,不僅尊重委托人的真實意思,更為這一意思表示的形式合法負責。至于委托人為此支付的費用,其實質也就是受托者善盡義務后應得的報酬。
律師盡心盡責,才能為當事人作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而律師事務所光收費用隨意行事,造成了意外結果,承擔責任就在所難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