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共同買房,一方為了防老,偽造虛假的婚姻狀況證明,偷偷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老伴得知后氣憤不已。近日,這對貌合神離的老夫婦至濱湖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就房屋權屬問題打起了官司。
年過七旬的潘某(男)和俞某(女)都曾有過婚史,十年前經人介紹,重新組建了家庭。本想找個老伴好好安度晚年,孰知好景不長,婚后雙方個性不合,老兩口常常因為生活瑣事吵鬧,冷戰連連,對彼此的信任度也越來越低。
2002年,因婚前的老房子拆遷,俞某意外拿到了7萬余元拆遷安置款,“買套房子養養老吧,如果以后感情不好了,至少手里頭還有套房。”老姐妹一句善意的提醒,讓俞女士開了竅。2004年,她以個人名義重新買了一套新房,為防止老伴日后分享既得利益,她又到原單位開了一張喪偶證明,至產監處偷偷辦理了過戶登記。看著產權證的紅本本上赫然只有自己一個人的名字,俞女士心里踏實了不少。
然而,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時隔不久,丈夫潘某就發現了其中的貓膩。妻子背著自己偷偷過戶的行為讓老漢的心徹底涼了。跟這樣的人一起過日子還有什么意思,不如離了算了。老漢心一橫,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法庭上,老夫妻倆對購房款的來源各執一詞。俞某堅持房子是用自己老房子的拆遷款買的,并且當時與潘某約定房屋歸自己單獨所有。潘某則堅稱自己也出了5萬元現金用于購房,房屋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均無法就購房款的來源提供證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潘某無法舉證證明爭議房屋由婚前房屋拆遷款購買所得,且其偽造與真實婚姻狀況不符的喪偶證明,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辦案法官提醒市民:信任是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尤其是再婚的夫婦,更應坦誠相待,切不可盲目猜忌,心存雜念。為了自己或與原配偶子女的利益“留一手”,自以為有了保障,卻往往將婚姻推向了死胡同。與此同時,新房屋登記條例對夫妻共有房屋不再強制進行共有權登記,一方遭遇權利侵害時,也要注意收集證據,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