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幾天我在小區遛狗,和小區的一個保安為了小狗小便的事發生爭執,我被這個保安推倒,造成我手臂骨折,花費醫藥費千余元,還請了兩個星期病假。后來我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卻說這個保安是他們臨時工,還在試用期里,由于打了我已被辭退了,所以叫我去找這個保安
問:前幾天我在小區遛狗,和小區的一個保安為了小狗小便的事發生爭執,我被這個保安推倒,造成我手臂骨折,花費醫藥費千余元,還請了兩個星期病假。后來我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卻說這個保安是他們臨時工,還在試用期里,由于打了我已被辭退了,所以叫我去找這個保安本人賠償。這種說法對嗎?
答:物業公司應當賠償你的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還是由這個保安承擔責任關鍵看這個保安和你之間的爭執是否是保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在這起糾紛中,保安是為了小狗小便與你發生的爭執,顯然這個保安是在執行物業公司所授予的管理和服務職責,與其職務有明顯的關聯。物業公司認為保安是臨時工所以應由個人來承擔責任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不管這個保安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工,都是物業公司與保安之間的勞動關系內容,與你是沒有關系的。所以只要保安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把你推倒的,物業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