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豐臺某小區的39名業主共同將他們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物業公司不僅將小區的地下室出租作營業性用房,還在地下室蓋起了廁所。這不但使小區的居住環境受到嚴重污染,還破壞了他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與物業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39名業主依據《
近日,北京市豐臺某小區的39名業主共同將他們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物業公司不僅將小區的地下室出租作營業性用房,還在地下室蓋起了廁所。這不但使小區的居住環境受到嚴重污染,還破壞了他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與物業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39名業主依據《物權法》提起了訴訟。日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杜女士等39名業主在起訴書中稱,他們是居住在豐臺區左安門橋附近某小區5號樓的居民。小區的物業公司于去年10月份把5號樓的地下室出租給他人,使地下室變為經營性用房;并且在沒有規劃審批的情況下,在離住房兩米的地下室違規新建一座30多平方米的公用廁所,用于地下室出租時使用。此舉使他們的居住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并給周圍環境帶來不安全因素,破壞了他們正常的生活秩序。為此,杜女士等人多次找街道居民委員會向物業公司提出反對意見,但該公司不顧居民委員會和廣大業主的強烈反對,指使地下室承租人繼續施工建設,導致業主和地下室承租人多次發生爭斗并造成流血事件,110出警7次。
為了維護自己的生活居住環境和生活秩序不遭破壞,杜女士等人毅然舉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共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并要求物業公司在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改變5號樓地下室的用途,用作經營性用房。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相關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83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50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