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逸飛遺孀宋美英將亡夫名下的房產出租給他人居住,豈料房客使用不當引起火災,致房屋嚴重受損。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姜文軍(化名)賠償原告宋美英房屋修復費用人民幣664,986元、物品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并按每月人民幣14,0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宋美英2007年5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租金。
產權登記在陳逸飛名下的這處房產座落于上海市長寧區仙霞地區,建筑面積為301.46平方米。2006年11月,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原告)出租給乙方(被告)居住,房屋租賃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11月27日止;月租金為人民幣14,000元;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二個月的租金,即28000元。2007年4月,此房屋發生火災,造成房屋內的裝飾及物品嚴重毀損。上海市長寧區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是因吸煙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并擴大成災。
由于雙方無法就修復方案達成一致而對簿公堂。
原告宋美英認為,被告在租賃使用期間因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造成租賃房屋內裝潢、家具等物品嚴重損壞,被告對修復事宜一再拖延逃避,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出租房屋進行修復,費用為人民幣664,986元,賠償家具財產損失13萬元,并支付從2007年5月起到判決生效之日止每月14,000元的租金。
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租賃物,本案中因被告的不當行為引發火災,導致租賃房屋內的裝修及物品嚴重受損,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修復費用,雙方分歧較大,根據對租賃房屋改建、裝修費用的評估報告,總裝修報價為150.36萬元,原告提出的664,986元的賠償費用已考慮了折舊的因素,且裝修和修復的只能使用新的建材,這是修復中必然支出的費用。由于房屋毀損嚴重,無法在保證使用及裝飾功能的前提下局部修復。評估報告中對裝修使用的建材均有詳細描述,現原告提出的修復費用也在是該基礎上列舉出相關費用,并未超出原裝修范圍,故對原告提出的664,986元的賠償費用,予以支持。
關于租賃房屋內的物品損失,原告雖未提供所有的購物發票,但經現場勘查,原告請求賠償的物品均在租賃房屋內,這些損失確實存在,法院結合原告提供的發票,并考慮到折舊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因被告的責任致使租賃房屋無法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擔2007年5月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租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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