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楊某關閉了在其家中的燃氣總閥,造成鄰居原告無法正常生活,只好在外面餐館就餐,造成經濟損失。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楊某配合北京燃氣集團公司開啟燃氣總閥,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2730元,支付原告燃氣總閥門開啟費20元。
原告張某訴稱,2005年11月18日18時許,原告家的燃氣突然中斷。找到物業管理公司詢問此事,經物業公司調查得知被告擅自將在其室內陽臺安置的燃氣總閥門關閉了。11月19日,原告、物業公司及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配合燃氣公司開啟燃氣總閥門,被告予以拒絕。由于燃氣中斷,造成原告無法正常生活,只好在外面餐館就餐,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配合燃氣公司開啟燃氣總閥門,承擔開啟閥門費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賠償金額每日按100元計算,直至被告開啟燃氣總閥門之日止。
被告楊某辯稱,安置在其家中陽臺中的燃氣總閥門在交付房屋時開發商未向其講明,在被告入住該房時,物業公司交付給被告的業主手冊中也未說明該閥門系燃氣總閥門。關閉閥門后,物業公司才告訴被告關閉的閥門屬公共設施,但燃氣公司以安全原因告知被告不能自行開啟閥門。此外,原告不是該燃氣閥門的產權人,其無權起訴被告。被告的行為并未對原告構成侵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違反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規定,擅自關閉燃氣總閥門,造成原告無法正常使用燃氣設備,故被告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配合燃氣公司開啟燃氣總閥門,并承擔開啟閥門費用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擅自關閉燃氣總閥門,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燃氣設備,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