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李某在小區內丟失三輛自行車后,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2004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催收2003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物業公司稱,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因雙方意見不一,李某拒絕交納2003年度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給付404元物業管理費。
點評
法院判決李某全額交納2003年度物業管理費404元。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