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夜里突然宿疾發作,但因夜間電梯停運延誤了搶救時間,最終不幸去世。為此,馬先生的家屬將管理該樓的物業管理部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物業在管理電梯方面存在瑕疵,判決其賠償馬先生的家屬各項損失3.6萬元。
51歲的馬先生有10年哮喘病史。2006年4月16日夜至4月17日,北京出現了近幾年最為嚴重的浮塵天氣。4月17日凌晨,家住15層的馬先生突然出現呼吸困難、神志不清等癥狀,家屬隨即撥打999急救中心電話。0:33分,999急救中心醫務人員到達馬先生家樓下。但此時電梯已經停運,999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撥打電話,告知了馬先生家屬。馬先生的女兒隨即沿步行梯從15層來到1層,在敲電梯工值班室門沒有反應的情況下,在0:37分、0:38分,兩次用手機撥打了服務監督電話,但無人接聽。
此間,999急救中心醫務人員攜醫療設備開始沿步行梯上樓。此后,120醫務人員也來到1層,并建議馬先生的女兒撥打電梯故障報修電話。0:39分,馬先生的女兒用手機撥打此電話,電梯調度室接到電話,通知電梯工立即打開電梯,但電梯工仍未到來。馬先生的女兒又步行上樓。0:42分,馬先生的女兒用家里電話再次撥打電話電梯故障報修電話。此后,電梯工趕來打開了電梯,將120醫護人員送至15層。但此時,馬先生經999急救中心醫護人員搶救半小時后無效死亡。
悲痛之余,馬先生的家人認為物業對電梯不能正常使用存在明顯管理過錯,延誤了馬先生的搶救時間,應對馬先生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于是,他們訴至法院,要求物業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它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1萬余元。
開庭審理當中,法院查明,此前,物業在電梯轎廂內張貼了乘梯須知。其中第6條規定:“當您夜間遇有緊急情況需使用電梯時,請撥打服務監督電話登記開梯”。在乘梯須知上,同時標示了“故障報修”、“服務監督”電話。在馬先生家一層兩部電梯之間的墻上,也掛有提示牌,公布了“故障報修電話”和“服務監督電話”。但事發之前,其它樓層沒有掛此提示牌。電梯工休息室設在103號房間,事發之前103號房間房門并沒有標示此房為電梯工休息室,也沒有標示夜間用梯電話。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新華街三里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全面、準確地公布其夜間用梯電話和值班室所在位置。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物業在電梯之間懸掛的提示牌所指電話僅為“故障報修”和“服務監督”,并沒有明確指出是否是夜間用梯電話,雖然物業在轎廂張貼的乘梯須知規定了“當您夜間遇有緊急情況需使用電梯時,請撥打服務監督電話登記開梯”,但用梯人,包括到達此處的醫務人員在電梯停運的情況下,亦無法知悉此內容。另外,物業也沒有在電梯工值班室門上和15層公布夜間值班電話,可見,物業沒有盡到必要的通知義務。從馬先生家人出門后因15層沒有提示牌無法撥打電梯電話、到達1層后不知打哪部電話及撥打“服務監督電話”后無人接聽的事實來看,物業在公示夜間用梯電話方面確實存在瑕疵。此瑕疵,必然延誤了對馬先生的搶救。因此,物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馬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宿疾發作,加之天氣影響,亦有因電梯延誤搶救等因素,因此,物業僅應當承擔與其自身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賠償數額由法院酌定。原告主張物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物業要求免責的答辯意見,與事實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據此,判決物業管理部賠償馬先生的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