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物業公司未履行保管義務,致使停放在小區內的私家車被盜,市民厲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駁回了厲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5年12月14日晚,家住日照市東港區某生活區的厲先生駕駛自己的“北斗星”面包車回到家中,將面包車停放到自家樓下。第二天早上,厲先生發現面包車被盜,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厲先生認為,其每月都向生活區的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應該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進行保管,此車輛被盜,是由于物業公司保管不善所致。后雙方協商不成,厲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面包車被盜損失5萬元。物業公司辯稱,厲先生向物業公司交納的費用僅是物業公司代收的水電費與衛生費,已全額交納給水電部門和環衛管理部門,并沒有收取車輛保管費用,故沒有保管義務。案件審理期間,公安機關破獲了在該生活區被盜面包車案,盜竊人房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承認該車已由其賣掉。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厲先生與被告物業公司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厲先生提交的物業公司收取費用的單據,收費項目均為水電費、衛生費,并無車輛保管費用,厲先生與物業公司之間未形成物業管理合同關系,亦未形成有償的車輛保管合同關系,故物業公司對厲先生的車輛無看管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法院依法駁回了厲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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