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內使用牽引器進行健身鍛煉時,鋼絲繩發生斷裂,致老人徐先生摔倒死亡,徐先生家屬告到法院,6月19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上海某健身器材公司賠償徐先生家屬損失28.9萬余元;南匯某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徐先生家屬損失12.3萬余元;兩家單位互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0多歲的徐先生居住于南匯區某居民小區。2006年9月28日下午6時許,徐先生在小區健身區內使用牽引器進行鍛煉時,該牽引器鋼絲繩發生斷裂,致徐先生仰面摔倒在地,當即失去知覺,小區管理人員聞訊后即將其送入醫院救治,并支付了救治費用538.30元。經診斷,徐先生左側硬膜下出血,蛛血,四腦室內出血,氣顱,左額部及頂部頭皮下血腫。同年10月10日因腦干功能衰竭,宣告死亡。2006年12月,徐先生家屬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庭審中,原告徐先生家屬訴稱,徐先生在小區牽引器上進行正常鍛煉時,由于牽引器鋼絲繩突然斷裂,致其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后死亡,器材供應商和小區物業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要求他們損失44.3萬余元。
被告上海某健身器材公司訴稱,其生產的牽引器是合格產品,并按約定期保養,盡到售后服務義務。牽引器選用的鋼絲繩可承載15T重量,從鋼絲繩斷裂情況看,系非正常磨損。如屬鋼絲繩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結果,應由鋼絲提供商承擔責任。
被告小區物業公司訴稱,在開發商購買健身器材后,其已檢驗了產品的合格證,日后的維護和保養是供應商的責任,因其非專業公司,平時對健身器材的管理只能憑肉眼判斷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故其已盡了物業管理之責。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先生在其居住小區內使用牽引器時倒地受傷而死亡,與該牽引器鋼絲繩的斷裂有因果關系。原告徐先生家屬提出賠償請求,依法有據,應予支持。鑒于具備專業知識的器材公司在巡訪、維護中未能發現安全隱患,其存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者,負有疏于維護管理之責,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