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樓下美食一條街油煙擾人,業主拒付物業管理費,近日,閔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所欠物業管理費2070元需全額支付,案件受理費也由業主負擔。
根據庭審事實,殷小姐于2000年入住七寶某小區,并依約向物業公司每月支付90元物業管理費。但自2005年1月1日起,殷小姐便拒絕交納,理由是樓下美食街開了許多飯館,飯館的煙囪就在自己家的窗戶外面,對環境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物業公司稱,殷小姐買的是二手房,她入住時,已知美食街的存在,所以不同意其以此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經多次催討,殷小姐均置之不理,物業要求法院判令她交納2005年1月1日起至去年11月30日止的物業管理費2070元。
殷小姐辯稱,正是因為樓下飯店的環境問題,該樓的許多業主都不交納物業管理費,或享受一定的折扣,她要求享受與樓中其他業主同等的權利。
法院解析:
案件雙方之間形成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殷小姐理應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按物價部門審核的收費標準及業主委員會約定的收費標準,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于法有據,可予支持。至于殷小姐認為其樓下開設餐館對其生活產生影響,可通過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等途徑予以解決,但不能以此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