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開發商在住宅小區公共用地擅自修建洗車場和活動室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案在該院審結,法院依法駁回開發商的上訴,維持原判,即開發商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拆除修建于小區公用土地之上的洗車場及活動室,并按照成都市規劃局審批的小區施工圖紙恢復原狀。彭某等174名業主在一審中訴稱,彭等174人分別與被告開發商某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房產宅基地及四周園地屬于國家所有,供產權人共同使用。之后,彭等人按照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而開發商卻只履行了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的義務,而至今仍擅自占用小區相關公共用地,并將其改建為洗車場和活動室,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原告方認為開發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彭等174名業主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停止侵害,撤除其修建的活動室和洗車場,恢復原狀等。
而開發商則辯稱,修建洗車場的用地不足150平方米,不是原告所稱的約200平方米,且該地并非是小區公共用地,而是建設用地,是因方案調整改建為洗車場。此外,小區一期于1997年10月竣工,也是在業主的要求下,其才在小區內投資修建了約50平方米的臨時設施作為活動室,提供給小區業主作為休閑娛樂場地,并未對外營業。故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相關規定,開發商未經全體業主決議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改變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綠地的使用性質,不得侵犯全體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因此被告對原告享有使用權的共用場地、綠地等負有保持原狀、不予改變其使用性質、不予侵占的義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開發商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成都中院經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未經業主同意或追認該案開發商的行為就構成侵權
成都中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何開元在采訪中說,該案經審理查明,開發商修建活動室和洗車場時未向有關部門履行報批手續,建成后也沒有依法辦理相應的權屬登記,活動室、洗車場也均是租賃給他人使用。
而依照相關規定,開發商將房屋售出并交付買受人后,其作為建設項目的開發商對小區土地所享有的相關權益也隨之轉移,即使部分房屋未售出,其也僅僅與小區的其他業主一樣,對小區業主共用部分的土地享有共有的權益,無權“獨占”屬于小區業主共同享有相應權益的土地修建構筑物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相關證據可證實,修建活動室和洗車場的時間應在開發商售出房屋并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之后,此時小區的“空閑”地或道路用地等的相關權益已經歸屬于該小區業主共有,因此開發商要占用該部分土地應取得小區業主的同意。
何法官講道,由于修建的活動室和洗車場不屬于該小區規劃建設的項目,也沒有辦理相應權屬登記手續,且無證據證明開發商修建時取得了小區業主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了小區業主的追認,因此,法院應當認定開發商的行為侵害了彭等174名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業主或者使用人對住宅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對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綠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占。